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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满意度不达标亮黄牌整改,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申报有了“硬杠杠”

2023-11-09

正式运行2年以上可申报,被撤销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近日,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如此提到。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体局、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动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鲁教基发〔2022〕1号),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我市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开展,切实发挥研学实践在培养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市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营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经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评议认定,满足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需求,具有较好引领示范作用的优质资源单位。


营地是指经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评议认定,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具有丰富的研学实践教育资源和完善的研学实践教育课程体系,并提供一定规模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三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统筹推进基地、营地创建与指导工作;各区县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基地、营地的推荐、评估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质,研学场地须为法人单位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租赁资产需提供长期租赁合同。


(二)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国防科工教育、自然生态教育、劳动教育、海洋教育、黄河文化教育、红色教育、廉洁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研学实践主题特色鲜明,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引领示范作用的优质研学资源单位。


(三)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2年累计接收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5000人次。


(四)研学实践主题要符合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学课程须坚持正确育人方向,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水平;建立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富有教育功能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


(五)配备专业化研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具备一定的课程开发设计能力,能够为参加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提供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建立研学实践指导老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按要求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观摩交流活动。


(六)场馆场地设备设施完善,布局科学合理,交通、食宿、医疗便利;研学场地能够同时容纳200人以上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


(七)研学实践坚持公益性原则,项目收费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学生实行门票及实践项目免费政策。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卫生基本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完备,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研学场地整体通过消防验收,提供餐饮要确保食品和卫生健康安全;有全时段、全方位录像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60天以上;近2年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官方宣传渠道,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研学路线、研学对象、师资配备、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常态化开展研学质量评价,并及时跟进整改。


(十)近2年来未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报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质,研学场地须为法人单位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租赁资产需提供长期租赁合同。


(二)内容范围参照研学基地要求,辐射带动周边研学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中小学生集体开展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三)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2年累计接收研学实践教育中小学生不少于2万人次。


(四)研学实践主题要符合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学课程须坚持正确育人方向,与学校教育内容有效衔接,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认知水平;建立学习目标明确、主题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操作、体验性强、富有教育功能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有评价反馈机制;至少已开发3条以上研学线路,辐射周边研学基地形成研学实践教育网络。


(五)配备研学实践教育专员和专业化研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具备研学课程开发设计能力,能够为参加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提供专业讲解和指导服务,有完善的研学实践指导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按要求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观摩交流活动。


(六)场馆场地设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科学合理;开辟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绿色通道”,能够同时接纳至少500名以上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和集中食宿,确保食品和卫生健康安全。


(七)研学实践坚持公益性原则,项目收费定价合理,标准向社会公开;研学实践门票价格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学生实行门票及实践项目免费政策。


(八)符合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卫生基本要求,实行相对封闭管理,安全防护及消防设施完备,研学场地整体通过消防验收;研学场地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应急通道和全时段、全方位录像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60天以上;根据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周边医疗交通便利,与医院建立紧急联动机制和协助关系,为营地开设研学医疗绿色通道;近2年来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九)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开设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官方宣传渠道,公开开放时间、主要研学课程、研学路线、研学对象、师资配备、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常态化研学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具备实现信息登记、内容管理、反馈评价等功能的研学实践信息管理系统。


(十)近2年来未受到各级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级基地、营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共同负责基地、营地遴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受理、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法人单位或基地、营地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根据分配限额择优向市教育局申报。


市级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分配限额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区县级教育、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审核意见;


(二)基地、营地依托自身资源开发的核心课程方案;


(三)营业执照、法人资质、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资质如有变更,需提交佐证材料);


(四)能够证明满足申报条件以及在相关领域具有独特资源优势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第十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共同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通过材料评审、现场勘查或第三方机构测评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名单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教育局提出,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为基地、营地,颁发研学基地、营地牌匾。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将根据市级基地、营地运行情况择优推荐参加省级遴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营地要根据中小学生研学实际需求,充分考虑周末、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等时间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积极承接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基地、营地应根据自身资源优势加强课程开发与建设,不断完善研学实践课程体系,所有课程均应在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纸质版存档。


第十六条  基地、营地应坚持公益性质,强化财务规范管理,有保障日常运转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面向学生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第十七条  基地、营地开展研学中有第三方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须对其相应资质进行严格把关,按照有关要求签订服务合同,监督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研学师生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基地、营地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年研学实践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对研学基地、营地进行年度审核,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基地、营地每3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期满后市教育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基地、营地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管理周期;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基地、营地在管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进行1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一)运行不规范,1年内学生、家长、学校满意度低于80%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基地接待研学实践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3000人次、营地接收少于6000人次的;


(三)研学课程质量较差,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给予警示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基地、营地在管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营地称号的;


(二)已不符合基地、营地准入条件的;


(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  基地、营地被撤销称号的,自摘牌之日起不得以市级基地、营地名义开展研学实践活动,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基地、营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基地、营地,并相应核减所在地区县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现有市级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审核和周期管理,管理期自认定为市级基地年份起算。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研学基地、营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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